青年就业创业见习“高成长赛道”一键切入
本市青年见习政策问答(上)
日前,上海市人社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目前新政已全面启动实施。
问: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见习是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本市从2002年开始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以来,见习政策为本市连续多年完成“帮助800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市政府实事项目、确保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青年占比维持在20%左右的较低水平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切实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见习质量,解决现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人社局对近年来本市就业创业见习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见习政策提出了调整完善设想,并按规定在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青年可以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
答:1.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
2.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报见习基地?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合法登记注册;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并能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技术含量和通用性;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创业见习岗位,包括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
4.见习岗位说明明晰、带教计划完备并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带教人员。就业见习基地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见习学员数不超过5人,创业见习基地不超过2人;
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见习对象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答:见习对象参加见习期间与见习基地或见习岗位所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未完待续)
日前,上海市人社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目前新政已全面启动实施。
问: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见习是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本市从2002年开始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以来,见习政策为本市连续多年完成“帮助800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市政府实事项目、确保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青年占比维持在20%左右的较低水平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切实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见习质量,解决现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人社局对近年来本市就业创业见习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见习政策提出了调整完善设想,并按规定在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青年可以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
答:1.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
2.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报见习基地?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合法登记注册;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并能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技术含量和通用性;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创业见习岗位,包括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
4.见习岗位说明明晰、带教计划完备并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带教人员。就业见习基地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见习学员数不超过5人,创业见习基地不超过2人;
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见习对象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答:见习对象参加见习期间与见习基地或见习岗位所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