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近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分为6章3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考核的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原则和管理权限等。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了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第五章相关事宜,主要对特殊情形下的考核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参照执行范围、授权制定细则、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

《考核办法》充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要求,发挥考核制度这一“指挥棒”和“风向标”的作用,充分发挥奖励、处分等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

突出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任)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注重激励导向

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成绩突出的事业单位最多不超过25%,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超过15%。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一线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注重考用结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称评聘、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奖惩、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