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创业扶持政策解读(一)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发布,政策问答如下:

问:哪些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问:鼓励创业专项补贴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答:(一)组织开展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活动,积极推荐创业者参加国家级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

(二)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20%,B级不超过30%,C级不超过4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三)支持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创业指导站。对于符合创业指导站功能定位、具备一定软硬件建设条件、创业指导成效突出的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提出建设创业指导站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建站和年度服务成效开展评估。对于建设评估达标的,给予学校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对于年度服务成效,按照A、B、C、D四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30%,B级不超过40%,C级不超过3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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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