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表决通过,3月1日起施行
2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大就业”工作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就“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并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本市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因素对本市就业形势的叠加影响,就业工作保持稳中向好态势。《条例》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为上海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稳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灵活就业等多方面内容,既总结固化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本市探索形成的许多创新性、前瞻性就业工作经验和成绩,又积极回应了本市就业形势和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后续,本市将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全面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条例》实施后,本市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条例》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的就业观、择业观,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的促进就业责任义务。
二是全面提升就业质量。《条例》实施后,本市将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同时,本市还将促进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对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三是着力拓宽就业渠道。《条例》将引领本市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不断增强人口政策、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的协同性,面向常住人口,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创业扶持、技能提升体系,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足够、合格的人力资源。本市还将积极拓展就业空间,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
四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条例》实施后,本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多元化评价方式,加快推行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此外,本市还将积极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崇尚技能、学习技能、走上技能成才之路。
下一步,本市还将深入开展《条例》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机制、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就业环境,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