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划型热点问题解答

Q1:此次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精神,开展了企业划型工作。

Q2:我单位对网上查询到的减免政策享受情况没有异议,但误操作了“申诉申请”,有影响吗?

A:参保单位对减免政策享受情况无异议的,无须勾选“申诉申请”。如果网上误操作了“申诉申请”,但未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诉材料的,申诉期结束后,网上填报的申诉申请不发生效力。

Q3:5月份要统一缴纳前几个月没有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吗?

A:5月份将统一启动对参保单位2月至4月费款所属期内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征收工作。其中:

对于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上述费款所属期单位应缴纳部分差额进行清算。

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情况为“待确定”的单位,如单位按规定办理了承诺申报,上述费款所属期内按申报信息执行减免;如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承诺申报,暂执行减半征收。

对减免政策享受情况存在异议的单位,暂按原划型结论执行,后续将根据有关部门审定意见按规定进行清算。

Q4:我单位在网上查到的减免政策享受情况为“免征社会保险费”,那个人部分还需要缴纳吗?

A:根据相关规定,对划型结果已确定的单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对于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执行免征;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2月至4月执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请单位注意查收下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及时了解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变化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Q5.对于已申请延缴备案的企业,何时将统一征收2月份及后续的社会保险费呢?

A:对于已申请延缴备案的企业,2月份及后续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承诺恢复缴费后按规定及时缴纳,最迟应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清缴。

Q6.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免缴吗?

A: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