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多一法律保障(上篇) 用工实名制,工资设专用账户

引言:“每月只有生活费;工程款拖欠,工人就拿不到钱……”过去,经常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或从源头上得到解决。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进行设计。其中,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还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工资支付篇

工资是劳务报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并非所有的劳务报酬都属于工资。《条例》对农民工工资再次进行了定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并对其发放形式和周期进行了限制。

释疑一:工资不能用物资替代

发不出工资,可否用其他物资替代?《条例》明确重申:不可以!

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五章“工资”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且,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都属于工资的范畴,均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基于以上,本次《条例》再次重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如“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根据规定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疑二:工资须按月足额发放

在很多建筑工地,工人平时只领生活费,工资到工程结束一次结清,这种怪象或可从源头得到遏制。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有类似表述:“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条例》明确“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双方约定是按月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双方约定按周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周;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就是一日。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该条在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年。同时条例对支付台账提出要求,用列举法指出了台账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此外,在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程建设篇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顽疾”高发区,如何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坚持“牵头抓总”的总体思路,运用15个条款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方面设计了“四制一金一告示”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所谓“牵头抓总”主要是指加强源头治理、抓住施工总承包单位这一“牛鼻子”。围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屡遭诟病的“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的三大难题,《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四制一金一告示”的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体系,包括分账制、专户制、实名制、总包代发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告示六大亮点。

亮点一:工资哪里来?一“分”一“专”理清楚

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为了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条例》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支付链的顶端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从源头上确保“有钱可发”。

亮点二:工资哪里放?专用账户防挪用

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资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同时,为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空转”(账上没钱或者钱不够),《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履行通知、报告义务,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亮点三:工资发给谁?实名管理底数清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劳务单位等对所招用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的综合管理。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条例》明确要求,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亮点四:工资怎么发?总包代发防截留

《条例》明确的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即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将农民工工资由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或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亮点五:欠薪怎么办?一“金”一“示”双保护

在这次《条例》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同时还规定了工资保证金保护的措施,即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亮点六:欠薪求助谁?维权告示指方向

为全面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权,《条例》规定了维权信息告示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此外,《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文/李轶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