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多一法律保障(下篇) 用工实名制,工资设专用账户

引言:每月只有生活费;工程款拖欠,工人就拿不到钱……过去,经常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或从源头上得到解决。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进行设计。其中,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还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清偿责任篇

与以往相比,时下企业用工方式日趋灵活,生产组织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农民工又往往处于用工层级的最底层,以至于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执法机关难以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为此,《条例》以专章对工资清偿主体作出规定。

解读一:违法用人,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是否就没有清偿责任了?

首先要明确的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发生工资拖欠时,工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支付。

解读二:非法派遣,用工单位负清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这三类主体如将农民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由用工单位进行清偿。用工单位为工资清偿主体,用工单位清偿后可以追偿。

解读三:包工头携款逃跑,发包商难逃其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因工作任务发包产生拖欠工资时,此时的清偿责任主体为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此三类主体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对外招用农民工,导致拖欠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四:无限责任企业及出资人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此三类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述三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企业为清偿主体,不清偿的,则由企业出资人进行清偿。

解读五:单位合并或分立,工资清偿需协商

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解读六:单位倒闭前需完成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法律监督篇

《条例》通过多种举措加强监督检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多部门依法监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支付。

举措一:建立预警平台,及时共享信息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多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共享。同时还要求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指标,从而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做好防范工作。

举措二:多部门联合,及时查处拖欠案件

金融机构和相关的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单位的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的房产、车辆等拥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人社部门在遇到单位不执行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举措三: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制止、纠正因以上行为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约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法援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可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举措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多次违法、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频次。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金额达到欠薪入罪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名单也会同时推送至共同签署《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融资贷款、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欠薪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文/李轶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