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不缴社保可以吗?

日前,有一位朋友前来咨询:“我是公司的HR,最近公司新招了一名员工,他在入职时主动向公司表示不需要缴纳社保,要求把本人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折为现金发给本人,说自己也不一定在上海长期发展,以后社保转来转去的也麻烦。请问这样可以吗?如果让他签一份自愿不缴社保的协议呢,公司能免责吗?”

这可绝对不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而且,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养老待遇水平的高低与缴费时间、缴费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则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