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四)

问: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医疗保险基金,其中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问:工伤人员可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中心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经所在单位报社保中心同意,可以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若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问:哪些人员可以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答: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问:工伤人员如何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手续?

答: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者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原则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填写完整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符合配置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配置阶段性或周期性辅助器具)。确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市社保中心。

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问:按项目参保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的,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完工、交工,下同)日期止;在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后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应的参保凭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问:《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问:快递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答: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向参保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快递员在未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享受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