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竞业限制纠纷为由拒绝办理退工手续?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甲某投诉,称自己一个月前已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也不给退工证明。接到投诉后,杨浦大队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执法检查。

经了解,甲某于一个月前已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以甲某从事的项目涉及核心技术为由,要求与甲某签订全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不办理退工手续。而甲某表示入职时已经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公司要求签订新的竞业限制协议新增了很多义务,对其接下来工作存在不利影响,故拒绝签署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就此事僵持了一个多月。

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向A公司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最终,A公司人事部门与甲某所在业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后,为甲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和社保转出手续。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要求签订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依法享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某已经书面向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且已经过了一个月,依法享有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利。

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如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纠纷,而采用不同意劳动者离职、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不为其转出社保关系等手段为难劳动者。本案中,A公司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某确实因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刑事等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不能通过拒绝其离职,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来达到解决经济纠纷的目的。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不但会加深双方的矛盾,无益于解决纠纷,而且涉嫌违法,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