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纪能罚款吗?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甲某投诉,称A公司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杨浦大队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执法检查。

经了解,A公司以劳动者甲某迟到为由扣除了甲某工资100元。公司承认确有扣款,迟到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对其处罚是有据可依的。当被问及依据时,负责人表示曾经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将迟到处罚的规定口头告知了全体员工,且时间是在该员工入职之后。甲某则主张自己从来没有看到过相关规定,公司就迟到罚款也没有征询过本人意见或者以民主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双方在100元罚款问题上争执不下,寸步不让。

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向A公司宣传了《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A公司还是将100元罚款退还了劳动者,并且表示经过此次事件会去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规范实践操作。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据此,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这里的民主程序包括与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有协商的过程,而并非仅仅是单位单方面通知劳动者。除了程序合法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还需要注意具体内容和对应处罚金额的合理性,经济处罚的金额也要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相适应。对于部分危害性不大的违纪行为,企业应当谨慎采用罚款等经济性处罚。

即使企业不得已采用罚款等经济性处罚手段,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满足内容合法、合理之外,在程序上也需满足民主、公示程序的法定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经常以规章制度不知晓、未告知、未送达为由进行抗辩,否定规章制度对其的约束力,所以建议单位在员工入职时,组织新员工对企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并且签字确认。

最后,对于员工严重违纪,必须采用罚款等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妥善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包括违纪员工本人书写的检讨书、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录像和录音材料。物证和书证需要具有证明力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单位的罚款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非但没有能够有效树立管理威信,反而会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单位返还被克扣的罚款,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因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辞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来源: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