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应休未休,就直接作废吗?
前不久,有网友问道:“请问上年度年休假应休未休,就直接作废吗?”辛苦一整年,未休完的年休假真的“过期不候”了吗?
总的来说,年休假应休未休有2种“补救”和一种情况:
1.补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在1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假,如果因生产工作的特殊性而无法安排员工在同1年度休完年休假,单位可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
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300%×未休假天数
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一种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作为职工福利,应该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和职工最好能够及时协商,结合双方情况安排休假。对于未休完的年休假,除非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跨1年度补休,或及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