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问答
工资支付及医疗期
问:单位发工资可以用实物替代吗?
答:不可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问:全日制职工的工资是否每月至少发一次?
答:是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注: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职工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不得推迟;直接发放的,应提前支付。
问:哪些情形,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答: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问:医疗期是看劳动者所有单位的累积工作年限计算吗?
答:不是。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问:医疗期能否延长?
答: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之前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