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小知识
问:工伤人员被确认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医原则: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2.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住院伙食费: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4.交通食宿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6.配置辅助器具:经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协议配置机构结算。
7.生活护理待遇: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问: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问:人社部门收到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多久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
答: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或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