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制如何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在当今多元化的职场环境中,不定时工时制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相对灵活的工作时间。近期,小编收到网友留言提问:“我们公司准备给部分岗位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请问如何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让我们一同来深入了解下吧!

首先,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岗位,并不是所有工作岗位都能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指示,本市出台了《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沪人社规〔2022〕11号),明确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情况特殊或岗位性质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外勤、推销、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

(二)长途运输、出租车驾驶、值班驾驶、消防化救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或由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

(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在了解到上述符合不定时工时制申请的岗位后,若用人单位想要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通过与工会组织沟通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等民主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安排和休息的计划;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

(四)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考勤汇总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名册、原始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最长不超过2年。行

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用人单位内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内容应当告知公示结束后新入职的劳动者。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旨在适应不同岗位的工作需求,为员工提供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进而实现工作与生活更好的平衡。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为员工创造更加良好的工作环境。员工也应积极参与申请过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