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虚构参保条件、伪造证明补缴,这些行为不可有!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朋友,总是通过各种渠道打听能否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或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现在告诉大家,这些“钻空子”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可有!
举几个例子来说:
1.挂靠参保
如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2.虚构参保条件参保
如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参保。
3.伪造证明材料补缴
如伪造个人信息、劳动合同、就业经历,工资银行流水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补缴。
普法时刻: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更多提醒
通过“代缴”“挂靠”等手段参保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甚至还会面临不法分子或公司卷款跑路,个人财产被骗受损、个人信息泄露等多重风险。
那么,对于一些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如何参保缴费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