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办理工作交接,企业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闵行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A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及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违法行为。闵行大队立即对该单位实施执法检查。
经查,投诉人王某在A公司担任IT岗位,双方签订过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2023年8月1日,王某以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辞职,然而单位称王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电脑数据库被黑客攻击,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要求王某配合公司做数据修复的工作,否则将视为“未妥善办理交接手续”,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就“工作交接”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闵行大队当即向A公司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拒绝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向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为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后,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整改。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法条上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证明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制作证明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记载相关内容。因此,本案中双方关于王某配合企业办理工作交接等事宜展开激烈辩论,但该争议并非本案审查要点。本案需查明的事项,应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投诉人离职要求存在特殊约定,投诉人于2023年8月1日提出辞职,公司虽未予批准,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形成权,双方劳动关系仍应于2023年8月31日自行解除,公司就应当于2023年9月14日之前为投诉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关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推诿扯皮,企业应当反省自身管理漏洞,对于离职员工的交接审批流程应当予以规范,而不是简单草率地回复批准与否。对于特殊敏感类岗位,必要时可与员工签署保密条款,约定离职审计等以便于员工脱密。而作为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这也是员工离职后的法定义务。若员工拒绝履行该项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也可依法向员工主张赔偿损失。 (王静 沈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