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省市城乡居保关系 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办事项目
外省市城乡居保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
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申请条件
缴费期间户籍迁入本市,需要将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供)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户口簿(免于提供)或港澳台临时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或外国人临时居住证。
办事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到办理机构或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
区经办机构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期限
1、区经办机构自办理机构受理转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2、区经办机构自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转入处理。
其他
1、未参保登记的,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的,应按所需信息如实填报。
3、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申办表格
无。
(“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