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被解除合同后, 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员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6月底从职业学校毕业后,于7月初通过区人才招聘市场应聘,经过面试和笔试被本市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录用,主要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并自入职当月起为其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张某续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

2022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滑倒致右手骨折,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张某领取了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23年9月初,张某因连续旷工3日,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人事部门经请示后答复称,因张某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依法受理并通知双方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张某陈述称:自己于2020年毕业后被公司录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2022年8月,因工作中的意外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十级。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市工伤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即便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公司未支付该补助金,故请求仲裁庭支持其仲裁请求。

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张某于2020年7月被录用,2022年8月发生工伤事故,伤残十级。但张某平时工作表现不佳,经常受到批评。2023年9月,张某无故旷工3日,且未办理请假手续,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希望仲裁委驳回张某的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十级。尽管其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法规,职工因工伤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以张某违纪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因工伤被认定伤残后,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了类似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法律条文来看,无论劳动合同是因解除还是终止,只要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都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除非是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因此,本案中公司以张某违纪为由拒绝支付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张某的请求是正确的。 (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