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层销售人员的防控经营风险能力不应过于苛求

案情简介

秦某于2018年8月27日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门的产品专员。2021年8月,双方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8年8月26日。

在秦某经手的与案外人B公司的租赁审批表中,A公司财务总监黄某曾批注:“从财务的角度来看,我们为这个客户投入的资金过多。在这种情况下,追加资金会增加风险。然而,机器已经租借给客户近一年了,如果返回后没有其他用途,我们将承担折旧费。站在财务的立场上,我不能同意。但是,这种情况需要平衡商机和风险,所以我只能批准,然后将此转到管理层,这个案子需要单独管理层批准”。2023年2月20日,黄某又批注:“客户应收账款不好,但是机器已经让客户试用一年左右,所以收回会影响客户现有的业务,对我们来说,收回也没有用,所以同意为这个案子追加资金,但风险很高。”

2023年4月27日,A公司向秦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销售人员道德行为准则”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决定立即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秦某于2023年5月2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秦某认为,A公司内部对于产品订单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在产品订单启动前,先由公司高层和财务部门对客户的资质和财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后才正式启动产品订单的审批流程。在审批流程中,先由销售人员与客户达成初步协议,再由高级销售经理、销售总经理、市场部总监、市场部和销售部副总裁逐级审批协议中的商务条款,然后由财务部风险控制和欠款回收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逐级审核协议中的财务条款。每一个审批环节均可以对订单内容提出修改要求或否决订单,上述环节均通过,才能与客户签订最终协议。在此过程中,销售人员可能会根据A公司财务部门的指示,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财务资质凭证,但并没有核实客户实际财务状况的能力,也不可能掌握客户的核心财务信息,跟进回收欠款也并非是销售人员的工作职责。评估和控制风险系A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A公司的财务部门也实际掌握B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对B公司的欠款情况进行通报。秦某与B公司的产品订单均经过A公司审批同意,秦某也没有隐瞒B公司的真实情况,故秦某在B公司的欠款事件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综上,A公司解除秦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A公司认为,其在每年的直销销售佣金计划中均明确规定销售人员有跟进收款的职责,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秦某对此应该是知晓的。秦某陈述的客户资质审查和产品订单的审批流程无误,但作为审批流程的最初环节,秦某应在发起订单时如实披露客户的财务和资信等真实状况并提供相应材料,以供后续审批人员进行书面的分析判断和审批。本案中,秦某无视B公司的高额应收账款发起产品订单,且没有披露B公司的严重财务状况,误导了后续人员的审批。并且在财务人员多次要求向B公司催讨欠款时,秦某一直为B公司开脱,谎称B公司有能力付款,再次误导A公司,以致未及时停止服务,损失不断扩大。秦某的上述行为系严重的违纪行为,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A公司解除秦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秦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故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本案中,A公司以秦某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隐瞒客户资信状况并误导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综合案情分析,该解除理由难以成立。首先,秦某作为基层销售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发展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防控经营风险并非其核心职责,且A公司未明确要求销售人员掌握和汇报客户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虽然A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有跟进收款的职责,但这更多是为了督促客户付款,并非要求销售人员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因此,不能苛求秦某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精准判断。

其次,A公司内部设有财务部和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审核订单中的财务条款和客户风险。订单审批过程中,财务人员多次对B公司的欠款风险进行提示,但最终仍批准了订单。这表明A公司依赖自身风控体系进行风险判断,而非依赖销售人员提供的信息。此外,秦某的销售业务均经过A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的同意,且A公司未明确禁止秦某与B公司继续开展业务。虽然A公司声称受到秦某的误导,但秦某对B公司欠款问题的个人意见,不能直接推断为故意隐瞒或误导。

综上所述,A公司将B公司欠款无法收回的责任归咎于秦某,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