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日遭解雇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4年6月25日和6月28日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厅主管岗位,该岗位在招聘信息中标注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10000元。经过两轮面试考核,黄某获得了录用通知,双方口头约定于2024年7月4日正式入职。

入职当日,黄某按时到岗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并按要求完成了考勤系统信息录入等入职手续,但双方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当日17时左右,餐饮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黄某,称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背景调查后,认定其不符合入职条件,要求其自次日起不再到岗工作。

黄某对这一处理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请求

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黄某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和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设立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也就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黄某于2024年7月4日正式入职。入职当日,餐饮公司通过企业数字化管理系统对黄某实施考勤管理,包括指纹打卡、工作账号开通等具体管理行为;同时,黄某按照公司要求在指定工作场所完成电子考勤系统登记,并实际接受工作安排。这些事实充分表明双方已形成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已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已依法成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餐饮公司认为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上是招聘条件,理应在缔约前的招聘阶段行使用人自主权进行筛选。在劳动关系已经实际建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再以招聘条件不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

关于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该岗位在招聘软件中明确公示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10000元。鉴于双方尚未实际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仲裁庭综合考量行业薪酬水平及招聘信息的公示效力,最终采信黄某主张的8000元作为月工资计算基准。基于餐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法裁决其向黄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8000元整。(秦佳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