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问答

缴费年限都可以算作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吗?

今年4月,陈女士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公司让她提交过往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用于折算当年的年休假天数。陈女士提交了过往的社保费缴纳记录,其中包含前几家公司累计缴费的8年和之后个人按灵活就业缴费的3年。那陈女士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为几年?

答:按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按上述规定,本案例中陈女士个人按灵活就业缴费的3年不属于从事全日制工作,不算作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而她在A公司工作的1年以及前几家公司累计缴费的8年应当算入,共计9年。

小贴士: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折算。

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吗?

晓晓在B单位工作了半年多,虽然工资每月按时到账,但数额跟劳动合同约定的有些出入,咨询人事后被口头告知是因为每月个人业绩表现不同及代扣个人社保费等原因导致。晓晓要求单位出具工资清单,人事表示可以申请查阅,但不能提供给个人。那么劳动者要求单位出具工资清单的诉求合理吗?

答:合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晓晓作为劳动者有权利知晓个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单位仅提供查阅是不够的,应按规定每月提供工资清单。所以她的诉求合理。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