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存在尚未归还公司财物的情形 不能成为延误办理退工手续的理由
案情简介
曹某原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担任产品销售岗位,基本工资4000元/月,另加提成。2023年4月30日,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
然而,公司迟至2023年9月11日才为曹某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出具退工单。曹某认为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023年5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的延误退工损失,按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计算。
公司辩称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原因是曹某未完成工作交接且尚有公司财物未归还,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具备离职证明效力,曹某可凭此入职新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归还公司财物,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正当理由?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首先,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未及时办理构成违约;其次,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曹某存在未交接的具体工作内容,即使存在财物未归还情形,亦不能作为延迟退工的正当理由;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能替代退工证明的法定效力;最后,因曹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裁决公司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赔偿延误退工损失。
分析点评
一、用人单位出具退工证明的法定义务不容推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法第八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办理退工手续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任何其他事由而免除。即便存在劳动者未归还财物等纠纷,用人单位也应当先行办理退工手续,再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财物纠纷问题。
二、劳动者离职交接义务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建议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离职交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清单、财物归还确认单等书面文件。对于劳动者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三、劳动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在延误退工损失赔偿纠纷中,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劳动者需要证明:其一,因用人单位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其遭受实际损失;其二,损失的具体金额;其三,损失与延迟退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曹某主张按照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但未能提供新用人单位因其缺乏退工证明而拒绝录用的相关证据,故仲裁委未予支持。这一裁决结果提示劳动者,在主张延误退工损失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新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因缺乏退工证明被取消录用的书面证明等。
四、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离职管理制度,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如遇劳动者拒不配合交接的情形,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不得以拒绝办理退工手续作为对抗手段。
对于劳动者:在离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同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遇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涂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