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申领
适用情形
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4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5、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
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基层快递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医疗费票据:申领医疗费用需携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若票据无费用明细的,还需携带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本市医疗费电子票据需提供票据影像件)。若住院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携带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
2、病史材料:门、急诊治疗的需携带门急诊病历,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的需携带出院小结。
3、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法律文书: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报销本人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需携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
(2)垫付凭证:单位申请将工伤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至单位账户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3)交通费用凭证:申领异地就医交通费的,需携带交通工具费用凭证原件。
注:社保相关待遇原则上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办理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若未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需调整发放银行账户的,请提供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信息(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其中之一)。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单位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个人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4、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申办表格
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