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的医疗期期限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案情简介】
申某于2015年6月底大学毕业,2015年7月初通过人才招聘市场应聘,进入本市某有限公司,从事公司管理工作岗位。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7月初,因工作需要总公司将申某安排至分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分公司与申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3年。2018年年初申某因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被部门办公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诊断为急性心肌炎疾病,一直请病假在家休息。在此期间公司任命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2018年6月初,申某收到分公司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因本人医疗期满,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要求一周内来公司办理移交及退工手续。申某收到通知,即
电话与人事部经理联系,说明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因此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但人事部经理答复,根据你进入分公司的工作年限,你病假至今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考虑到你是部门经理,已适当延长了医疗期,现在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你解除合同,该支付的费用公司均已付了。申某几经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就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申某认为,自己2015年7月进入总公司工作,总公司与本人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2017年7月初因工作需要,将我安排至分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工作,分公司与本人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年初,在工作期间本人突发疾病,经同事送往医院救治,因患病一直病假休息,并按公司请假制度的规定,按时提交病假单和办理请假手续,现在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公司却无故提前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本人几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劳动仲裁部门主持公道,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公司认为:申某是2017年7月到分公司工作,之前在总公司工作,这个工作年限不能算在分公司。现在因申某患急性心肌炎疾病,根据他在分公司的工作年限,病假已经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申某的仲裁要求公司不予同意。也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申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申某非因本人原因从总公司被安排到分公司工作,申某在总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分公司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申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由此可见,申某的医疗期应该将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与现公司的年限合并计算。故仲裁委支持了申某的仲裁请求。
(作者: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