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6月底在本市同济大学建筑系毕业,2016年7月取得了建筑行业证书。张某为了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通过朋友介绍挂靠在本市某建筑公司。为了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张某不需到公司上班,公司也不支付工资,但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4月,张某与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问题发生劳动纠纷,张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仲裁委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于2015年6月进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应当是公司的员工。所以,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
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当初,张某通过熟人打招呼,关系挂靠在公司,为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公司与个人的费用均由张某个人承担,实际上张某根本没有上过班,亦不享受工资待遇。希望仲裁委明察,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张某既没有上过一天班,公司也一直不支付劳动报酬,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费用均由其本人承担等证据,证明公司的上述说法。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出于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双方之间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按月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费用均由张某承担,但张某从未上过班,公司亦从未支付张某工资,张某未履行过劳动关系其他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缺乏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张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对张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取得建筑行业证书挂靠在建筑公司,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实际从未出勤过、工作过,单位也未支付过工资,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于张某从未在公司上过班,公司未支付过劳动报酬,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与个人的费用均由张某自己承担,显然,双方均未履行过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张某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张某系挂靠关系,虽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但劳动者实际从未出勤过、工作过,也未履行过劳动关系其他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也没有发工资。据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委最终裁决没有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