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您“创”起来!本市创业政策大合集(上)

创业这件事,热血、冒险、充满挑战。可能在许多人心中,都萌发过创业的种子,但想了想空空如也的银行卡余额,又挠了挠一头雾水的脑袋瓜子,就低头笑笑,想想还是算了吧。

等等!别急着“算了”!现在就请收下这份创业政策合集,或许可以提升你的创业思维,补充你的初期花费,还能帮你融资!赶快来了解一下!

一、创业扶持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两年以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2)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1年;

(3)该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

二、创业场地

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2)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其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内一处经营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2)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