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您“创”起来!本市创业政策大合集(下)

创业这件事,热血、冒险、充满挑战。可能在许多人心中,都萌发过创业的种子,但想了想空空如也的银行卡余额,又挠了挠一头雾水的脑袋瓜子,就低头笑笑,想想还是算了吧。

等等!别急着“算了”!现在就请收下这份创业政策合集,或许可以提升你的创业思维,补充你的初期花费,还能帮你融资!赶快来了解一下!

五、创业融资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35岁(含)以下,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35岁(含)以下,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35岁(含)以下,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4)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4)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标准

(1)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2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2)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4)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5)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标准

(1)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2)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申请条件

(1)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3)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4)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政策标准

(1)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30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2)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贷款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