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缴费15年才能领养老金?真相不是这样……

陈女士最近失业了,所以一直缴纳的社保,这几个月也处于中断状态。让陈女士犯愁的,不仅仅是找到新工作的压力,更在于她听朋友说过,社保要交15年才能退休,目前中断了社保,是不是意味着要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呢?其实,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今天就让我们来谈一谈办理申领养老金时对社保缴费年限的一些问题。

一、“十五年”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十五年”,是指“累计缴费”,而不是“连续缴费”。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什么是累计缴费?所谓累计,是加总计算的意思。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第一年缴费12个月,第二年失业断缴社保,第三年缴费7个月,那么他的这三年的累计缴费为12+7=19个月。其第二年中断缴费,并未影响其之前缴费的效力。在累计计算时,是前前后后总共的缴费月份累加,并不要求其必须连续。

二是缴费包含哪些情况?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实践操作来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包含了“当月正常缴费”和“事后补缴”两种情况。我们也可以发现《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关于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并未区分“当月正常缴费”和“事后补缴”,只规定了“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所以,无论是“当月正常缴费”,还是“事后补缴”,都能够算作累计缴费。

三是“十五年”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表述为“十五年”,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按月征收的方式。因此,这里的“十五年”并不是要求劳动者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才算当年完成缴费,这里的15年其实是指180个月的意思。

二、累计缴费也包含“视作缴费年月(本市:1992年底前工龄)”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就本市而言,这段数据主要是指1992年底前的工作年限(俗称92年底前“工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所以,《社会保险法》中的“累计缴费”也包含了“视作缴费年月(本市:92年底前工龄)”。

举例来说,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缴费年限只有118个月,但他的“视作缴费年月(92年底前工龄)”有5年10个月(70个月),那么他的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就有118+70=188个月,就满足了领取养老金的累计缴费条件了。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