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生育期间可以享受98天,还是128天假期?

【案情简介】

张小姐自2019年7月毕业后,进入本市某咨询公司从事客户助理工作,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有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2019年11月,已婚的张小姐被检出处于妊娠状态,后根据医嘱建议向公司连续申请保胎病假,并得到批准。2020年7月下旬,张小姐生育一子(顺产),尔后开始休产假。

2020年10月下旬,咨询公司人事老王通知张小姐,其产假将于月底期满,此后应及时返岗工作。但张小姐则认为,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其还可享受30天生育假。

双方经多次沟通未果,张小姐遂以咨询公司计算的生育假期天数有误为由,向公司所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按照规定享受完128天产假和生育假。

调解中,代表咨询公司的老王表示,公司已依法保证张小姐享受了98天产假。现因张小姐不符合晚育标准,故不应享有30天生育假。

【争议焦点】张小姐生育期间可以享受98天,还是128天假期?

【处理结果】

经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就张小姐生育期间假期天数达成一致意见,咨询公司同意其继续享受30天生育假,张小姐也愿意在128天假期期满后返岗工作,双方无其他争议。

【分析点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于生育前后的休假待遇。而生育假,又称计划生育假,则是指合法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可享受的假期,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至于生育假天数,全国各地规定不一,一般为30天至6个月不等。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上海计生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值得一提的是,原《上海计生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此处的晚育假,指的是当时年满24周岁的初育妇女可额外享受假期。这也是代表咨询公司的老王所持有的“老观点”,即认为张小姐不符合晚育标准,不再享有额外30天假期。

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立法者在2016年修订《上海计生条例》时,已将其中规定的晚育假统一调整为生育假,保证了待遇调整不做“减法”。这也就意味着,自此以后无论是否晚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均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因此,原晚育奖励的30天适用人群,扩大为2016年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包括初次生育和再生育。从中也不难看出,条例的修订顺应时代发展理念,且与国家提倡“全面二孩”政策保持一致。

幸而,经工作人员居中调解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相关政策法规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并就相关争议达成了一致意见,避免了矛盾的升级。

最后仍需指出的是,产假与生育假一般应当是合并连续使用(包括法定休息日),但二者在具体执行中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比如,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明确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但按立法原意,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包括了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但是,生育假是针对计划生育的奖励,因此,《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计算女职工生育假时,尤其适逢春节、“十一”等长假,应当将其中的法定节假日予以剔除,避免因政策理解分歧引发纠纷。

(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