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零容忍” 筑牢“高压线”

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民生领域投入的监管,多次强调要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防侵吞蚕食民生资金,坚决查处截留挪用、虚支冒领等行为。社会民生领域资金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如何管好用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项财政性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培训惠民政策落实落地的“助推器”和“压舱石”,是决定能否最大限度发挥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成效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

步加强就业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就业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监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就业资金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5号)。

《通知》明确,申请、使用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将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本市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的,即可获罪入刑。

另外,对于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还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明确了资金监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经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或发放资金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依法受理举报等;市、区业务经办机

构负责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涉嫌违法行为案件或线索的报告等;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职责范围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案件侦查和移送起诉等。

《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同维护资金安全的社会氛围;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防职务犯罪;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查办涉嫌违法案件的合力。

此次印发的《通知》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就业资金风险防控,主要对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职责边界、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查处和移送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将对涉嫌欺诈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形成足够震慑和行为倒逼机制,有利于以“零容忍”态度,严管严治,筑牢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进一步守好资金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