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社保待遇,后果很严重!

案例回放

2020年12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在协助公安部门办案时,掌握了本市退休人员钟某某已于5年前死亡的信息。经查,钟某某死亡后,其家属钱某以存在医疗纠纷为由将其遗体长期滞留于医院停尸间,拒不出面办理其身后事宜。

因钱某刻意隐瞒,不办理户籍注销,不申报养老待遇终止,本市公安机关及市社保中心均无从掌握钟某某已死亡的事实。钱某还继续以钟某某名义领取其养老金,直至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才暴露,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冒领养老金的主观恶意。在司法机关的协助下,市社保中心追回了被冒领的全部养老金27万余元,钱某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中,钟某某死亡后,其家属非但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反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恶意冒领养老金,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最终酿成大错,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提醒

一、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或家属应及时申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各类纠纷,不能成为冒领的借口。

三、冒领他人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