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服务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近,网友小泽向我们留言咨询:“你好,我最近入职了一家通讯科技企业。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提出我要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新人统一入职培训,主要接受企业文化教育、职业通用课程、行业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根据公司规定,凡是参加入职培训的,都要约定2年的服务期,服务期内不可离职,否则将扣除2个月工资。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需要同时满足两个“专”的条件:

第一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内容应具有一定针对性,一般是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其对象多为特殊岗位、专门岗位的员工。在实践中,这种培训一般是用人单位因某个项目或某种技术革新,为个别人员提供的定向专业培训,培训费用金额较大。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像必要的入职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参加一次普通的培训会议等一般都不被认为是专业技术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根据小泽的描述,其公司所提供的入职培训属于面向所有新人的普通职业培训的范畴,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其公司以此为由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因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有小伙伴可能想问,假设公司确实满足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但自己又想要在服务期内离职,违约金该怎么算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