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问: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问:如何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答:(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部门传递的行业类别信息,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如用人单位主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调整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整信息,于次月变更用人单位工伤行业类别,相应调整工伤行业基准费率。
(2)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如主要业务范围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携带登记证书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预防费的支出范围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的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问: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方式和周期、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申报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问: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问:如何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答:(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部门传递的行业类别信息,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如用人单位主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调整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整信息,于次月变更用人单位工伤行业类别,相应调整工伤行业基准费率。
(2)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如主要业务范围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携带登记证书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预防费的支出范围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的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问: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方式和周期、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申报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问: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