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1.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限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