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制度执行需“细”腻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有“细致”安排

案例:小林在2023年7月期间因为病假等原因,当月请了3天病假,未出满全勤。根据他所在的公司规定,小林从事的岗位属于可以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范围。但公司HR在如何给他计算高温津贴时却犯了难。在《通知》中,仅仅规定了足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未规定未出满全勤情况下的计算方法。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纵观我国不同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有些地区公布每月标准,有些地区则公布每日标准,本市采取的是公布每月标准的做法。《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通知》第三条则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则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因此,从规定本身来看,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出满全勤的情况下,应当秉承工资计算的原则,即按日或按小时折算。实践操作中,对于请病事假等未出满全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进行发放。一般有两种基本的缺勤高温费计算方法:(1)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当月出勤日;(2)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300元)-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请假天数。在此基础上,如果遇到职工领取时薪酬的劳动者,甚至可以细化到小时进行折算。以上这些折算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此外,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温津贴的享受条件有“细节”要求

案例:小黄是一名建筑类企业的道路养护工,由于工作性质,为了不影响白天城市道路的交通运行,他经常被安排凌晨之后开展道路养护工作。公司HR告诉小黄,由于其一直做的是夜班,即使在夏季,夜间气温也明显低于日间,没有达到高温的水平,所以他不符合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对于用人单位对小黄这样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市的相应规范呢?

案例分析:《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从具体细节上看,季节性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应当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条件则是以下两种情形满足一个即可:(1)露天工作;(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因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与职工从事的是日班还是夜班,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与是否为露天工作及工作场所温度有关。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还可能遇到对高温津贴另一种适用标准的错误理解,即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误解为“当日天气预报中的气温达到33℃以上”。其实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与天气预报情况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与实际工作场所温度情况有关。例如,某企业的生产大棚温度明显高于外部气温,即使当日天气预报的外部气温未达到33℃以上,但企业未能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亦符合相应岗位职工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