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还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6月底,从学校毕业,通过本市某区人才招聘市场的应聘,被某有限公司所录用。公司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担任办公室文员工作,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期间月工资为全月工资的80%,期满后经过考核,符合要求的享受满月工资,并且每月享受一定的绩效奖和季度考核奖。双方当事人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续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

李某在合同期间平时的工作表现一般,办公室主任不是很满意,时常找他的岔子。2023年12月底,李某突然收到公司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因李某在合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原因,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在三天内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李某收到通知后,即到人事部门要求有个说法,平时自己敬业工作,较好地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公司凭什么无故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向公司所在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所在地的调解组织经审查后予以受理。经过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后移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对于李某同时提出要求公司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公司违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本人表示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一请求有法可依,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李某又要求公司按照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显然,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两者不能同时兼得。因此,李某要求按照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能予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李某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决作出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按照裁决的要求按时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