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适用情形
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企业退休职工,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
办理地点
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人社养〔2021〕379号)。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身份证件:待遇享受人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电子亮证)。
2、因死亡办理终止的,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关系材料:遗属(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需携带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国家使(领)馆出具的能够确定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
(2)申领个人账户余额
①关系材料:待遇享受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国家使(领)馆出具的能够确定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
②相关文书:待遇享受人非配偶、父母、子女的,需携带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由国家使(领)馆出具的相关文书。
注:相关待遇原则上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办理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若未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需调整发放银行账户的,请提供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信息(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个人可提供办事所需材料的原件(或电子亮证)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申请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申办表格
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