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8年6月从本市某技术学校毕业后,同年7月初通过社会招聘市场,被本市某集团公司所录用,主要从事工程设备安装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年后合同期满,集团分公司与徐某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仍从事工程设备安装工作,工作地址仍在集团公司所在地。2年后合同期满,子公司又与徐某签订了2年期合同,同样是做工程设备安装工作。

2024年6月底前,因合同期满,新公司人事部经理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因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徐某在新公司工作2年,本公司只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徐某认为在公司已经6年了,应支付6个月,双方争持不下。无奈之下,徐某只能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组织审理后依法予以受理,经过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不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就移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予以受理徐某申请的劳动仲裁,徐某要求将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等工作年限与现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最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将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仲裁申请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年26号)》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本案的徐某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徐某本人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与徐某终止劳动合同时均没有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现在用人单位与徐某终止劳动合同时,徐某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工作年限与现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现在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方式,用不同名称的单位先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以为可以规避法律、法规,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到头来成为不诚信企业,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现公司应该将徐某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此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徐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的支持。

(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