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长引争议制度审批明事实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青浦区人社局执法大队收到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夏某反映位于青浦区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其2023年2月至6月期间加班工资。接到线索后,青浦大队立即上门开展调查。
经查,夏某于2022年12月26日入职该物业管理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离职,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8:30-12:00;13:00-17:30,做五休二。该公司采用“钉钉”考勤系统和员工离岗申请双重办法,记录员工上下班的时间。夏某主张其工作时间、加班时长以“钉钉”考勤为准,公司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其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物业管理公司则表示公司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示的《考勤管理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加班申请制度,加班通常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在“钉钉”系统提交《加班申请流程》,并经审批后方可认定为加班,未经审批通过的,公司将不视为加班。加班申请也可以事后申请,只要加班申请审批完成的,公司均予认可。故公司对于夏某提出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实际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完全等同于“钉钉”打卡及系统显示的加班时长,不符合管理制度以及实际的业务情况,公司不予认可。该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考勤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学习记录》,证明夏某已学习包括《考勤管理制度》在内的公司制度,并且无未理解的条款。同时,经公司核查,夏某在职期间通过“钉钉”系统,提交过2次加班申请,共申请过9小时的加班,证明夏某是知晓加班申请制度并执行的。
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可该公司的加班时间应以公司的安排通知以及完成审批的加班申请计算。公司实际未按规定支付夏某2023年2月至6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775.86元。2023年10月19日,该公司已通过银行形式自行补发了夏某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775.86元。
综合点评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合法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既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又能保障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在劳动规章制度实施落实上,一方面,用人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告并安排员工学习及确认,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亦应熟悉相关条款含义,审慎签订协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王诗瑜沈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