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

办事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23〕18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4号)。

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申办条件

参保人发生死亡、丧失中国国籍、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供)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因丧失中国国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注销户籍、国籍,外国国籍证明(或护照)等相关材料,涉及外国证件和外文材料的,需同时提供由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家属关系证据材料或继承权证明;

4、死亡证明(免于提交)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到办理机构或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注销登记申请。

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审核认定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注销。

申请人自区经办机构办结后到办理机构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委托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或通过自助终端、互联网渠道下载、打印。

办理期限

自办理机构受理或互联网渠道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

1、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通过政府共享信息无法获取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证据材料的,申请人另须提供其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佐证材料。

2、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申办表格

无。

(“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