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省市职保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办事项目

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申办条件

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本市城乡居保,不符合职保待遇领取条件。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供)。

办事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到办理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符合转入条件,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寄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审核认定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

区经办机构收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期限

1、区经办机构自办理机构受理转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2、区经办机构自收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转入处理。

其他

1、对有重复缴费的,计算清退金额,出具《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业务核定表》,完成衔接手续后,将清退金额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参保人员。

2、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申办表格

无。

(“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