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加班工资吗?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王师傅入职本市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王师傅从事安保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根据物业公司排班安排,王师傅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
2024年12月31日,王师傅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师傅于2025年1月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172.41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
审理中,王师傅认可物业公司已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认为其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存在休息日加班8小时的情况。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王师傅共有26天休息日加班,物业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物业公司则主张,王师傅的安保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即使存在加班,加班工资已包含在月基本工资3000元中,公司无需再支付。
另查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物业公司安保岗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考勤记录,双方确认王师傅2024年第三季度累计工时为596小时,第四季度累计工时为604小时。
争议焦点
王师傅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物业公司同意向王师傅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分析点评
我国普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部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或岗位性质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岗位,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形: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地质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岗位;工作地点较远需集中工作和休息的岗位;实行轮班作业的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过审批,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未经审批或超出批复周期的岗位,不得按特殊工时制度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本案中,王师傅的安保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虽然其岗位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但其2024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累计工时均超出季度工时上限(499.92小时),物业公司应支付超出部分的延时加班工资。物业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已包含在月基本工资中,但无证据支持,该抗辩意见未被采纳。
最终,双方在仲裁庭协调下接受了调解方案,物业公司支付王师傅延时加班工资5000元。
补充说明: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虽然月计薪天数“21.75天”未变,但月制度工作日从“20.83天”调整为“20.67天”,这将影响综合计算工时的上限。用人单位需注意,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仍需依法支付超过法定工时上限部分的加班工资。
对于有特殊工时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在批复周期内合理安排班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严格遵守每月平均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
(王海雯 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