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24年6月底从本市某高等学府毕业,7月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会,经过某IT有限公司人事部门的面试、笔试等考核后被录用,主要从事IT客服工作。公司与苏某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月工资的80%。

苏某工作不到2个月时,公司人事部门认为其业务能力不强,试用期内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于是要求苏某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并签订了一份延长试用期的协议。苏某最初不同意,但在公司人事部门的诱导下,违心地签订了协议。

不久后,苏某因延长试用期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公司按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的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但公司拒绝,认为苏某的要求无理。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苏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受理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此案随后移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苏某要求公司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择日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苏某陈述称:其于2024年7月初通过人才市场应聘,经过面试和笔试被公司录用,从事IT客服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月工资的80%。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公司要求其签订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的协议。苏某表示,其是在公司诱导下违心签订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能违法延长试用期,因此要求公司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

公司代理律师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但苏某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双方又签订协议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苏某当时表示同意并在协议上签字,这完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或欺骗。公司认为,苏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应为有效,因此不同意苏某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仲裁员主持调解,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并希望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老板不同意调解,要求等待仲裁裁决,因此拒绝调解。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苏某于2024年7月初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月工资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司以苏某试用期内考核不符合要求为由,再次与其签订延长试用期的协议,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认定,公司擅自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法,应按照苏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苏某要求公司按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2个月试用期后,是否可以以劳动者业务能力不足、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再次签订协议延长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时,法律还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此外,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与苏某签订的延长试用期协议,虽形式上看似双方同意,但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明确规定。即使苏某签字同意,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公司以苏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延长试用期,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擅自与苏某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法且无效。一方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另一方面,公司应按照苏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合理,公司收到裁决书后,自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向苏某支付了赔偿金。 (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