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 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8年6月底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同年7月初通过本市人才招聘市场应聘,经过某有限公司的面试、笔试等测试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秘书,合同中明确了每月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动报酬,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为满额工资的80%,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享受满额工资。

三年合同期满后,徐某经考核符合公司要求,公司与其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10月,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徐某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同时向人事部门提出,公司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人事部门经理未予理会,仅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手续。徐某多次交涉未果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随后,案件移送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通知双方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徐某认为,自己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且以敷衍、欺骗的方式办理退工手续,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徐某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希望得到支持。

公司代理人则辩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属于不可抗力,且公司近年来一直亏损,但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虽努力维持经营,但最终因客观情况无奈关门。公司已以工会名义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助,但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更多经济补偿,因此不同意徐某的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委员会理解公司的苦衷。

仲裁委员会意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公司片面强调客观情况,不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能以客观困难为由,不按法律规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主张权利的,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徐某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其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亦判决公司应支付徐某经济补偿。最终,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向徐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