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后发现员工存在违纪行为, 用人单位能否反悔?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秦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总经理,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2024年4月7日,A公司与秦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自2024年4月7日解除,A公司支付秦某离职金897,000元,涵盖工资、加班工资、补贴、奖金、绩效、未使用年休假、代公司垫付费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利息、股息分红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所有费用。协议还约定,秦某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还所有公司财产,并在解除日后需经A公司指定人员通知才可进入公司办公地址,但未明确具体时间。
因A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离职金,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离职金。A公司则主张,秦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侵占并私分政府补贴、私自设立公司从事竞争业务、低价购买公司商品高价销售谋利、不合理低价处置公司固定资产、泄露商业秘密等,认为A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中关于离职金的约定应无效。
秦某反驳称,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公司未在仲裁中提出撤销协议的反请求,仅提出抗辩不影响协议效力。且协议是A公司主动提出并拟定,明确不可撤销,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法律也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存在违纪行为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应向秦某支付离职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秦某要求A公司支付离职金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民事主体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于2024年4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是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A公司主张秦某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陷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离职金的约定。然而,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秦某作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A公司在新的管理团队入驻后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尽到更审慎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由A公司提出,主动权在A公司手中。
其次,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秦某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无证据显示秦某以欺诈手段诱使A公司签订协议。秦某无义务披露在职期间的违纪行为,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秦某是否存在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即使秦某未主动告知违纪行为,也不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此外,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与用人单位是否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即使秦某存在违纪行为,A公司知晓后,也无法得出A公司不会与秦某协商签订解除协议的结论。
再次,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A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中并不存在显著的认识缺陷,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秦某需经A公司指定人员通知才可进入公司办公地址,且协议未明确交接时间。在A公司未通知秦某办理交接并明确告知交接时间的情况下,秦某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万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