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6年9月初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机械公司工作,从事机修车间设备维修工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工资等劳动报酬。2017年9月底,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伤害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由于陈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陈某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陈某无奈之下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人缴纳工伤保险。现在发生工伤事故,本人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由此,造成本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所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希望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公司确实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陈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伤害事故,是个人违章操作所造成的,自己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事后公司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补缴了工伤保险,至于应该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陈某应该与社保部门去交涉。所以,对于陈某的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职期间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由于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陈某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故对陈某的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陈某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并且有伤残等级的,却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陈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理应由公司来承担。因此,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陈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