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6月底从某高等学府毕业,通过市人才招聘市场应聘,被本市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所录用,从事精密仪器设计工作,公司与李某签定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精密仪器产品设计师岗位。同时公司又与李某签定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李某经济补偿。2019年6月底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因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故通知李某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李某3天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李某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没有从事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也没有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但是3个月后,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几次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果。于是,李某就向居住地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经街镇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未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案件转送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自己进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从事产品精密仪器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又与本人签定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个人在竞业限制时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李某经济补偿。现在公司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后,自己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相应义务,公司却3个多月未支付经济补偿。自己也曾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一直未按协议履行。故要求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公司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希望自己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李某被公司录用后,双方除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又签定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由于现在公司因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再需要李某按照竞业限制的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是公司的权利,所以无须向李某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对李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也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有限公司录用了李某,双方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因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李某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公司却3个月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现在李某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予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按照本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公司与李某终止合同后,李某履行了义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现在李某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故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作者: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