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7月初通过社会招聘会被本市一家有限公司所录用,从事设备保养工作,做常日班,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公司又与其续签合同3年。去年12月底因工作需要,公司人事部门找张某,要求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从事设备维修工作,需要上早中班,另外,增加一定的补贴。张某了解后表示接受公司调整的工作。数月后,张某觉得做维修工作比保养工作来得辛苦。于是,张某到人事部门要求调回原工作岗位,人事部门耐心做工作希望其安心工作,未同意他的要求。张某无奈只能向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其原来工作岗位。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公司人事部门忽悠我,调动我的工作岗位是属于变更合同的行为,而变更合同应与本人协商,而公司未经协商,直接通知调整工作岗位,虽然工作待遇没有改变,但是,变更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故本人要求撤销公司的调岗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因公司工作需要,人事部门找张某,要求调动工作岗位,由原来的设备保养工调整为设备维修工,原来做常日班,现在做早中班,公司因此增加了相应的补贴。当初,张某表示同意,并且已经在维修岗位上做了3个多月,公司根本不存在忽悠他的行为,调整工作岗位合情合理,故对张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公司不予同意。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因工作需要与张某协商调动其工资岗位,张某表示同意,并在新的工资岗位工作了3月有余。公司在调整其岗位时,并不存在张某所说的公司忽悠他的行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并无不妥。并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3月有余,现在张某以公司变更岗位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要求恢复原岗位的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对张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公司恢复其原来工作岗位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数月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工作岗位为由,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时,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有效地证明了因工作需要,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调动工作岗位以及每月增加的工作津贴等财务凭证。由此可见,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位是通过协商一致后,且张某已经履行合同数月有余,按照上述规定,所以,仲裁委最后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