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您“创”起来!本市创业政策大合集(中)

创业这件事,热血、冒险、充满挑战。可能在许多人心中,都萌发过创业的种子,但想了想空空如也的银行卡余额,又挠了挠一头雾水的脑袋瓜子,就低头笑笑,想想还是算了吧。

等等!别急着“算了”!现在就请收下这份创业政策合集,或许可以提升你的创业思维,补充你的初期花费,还能帮你融资!赶快来了解一下!

三、社保补贴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本市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农民合作社按本市当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3)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四、创业提升

创业见习

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创业准备活动。

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

创业见习补贴

申请对象

在本市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中见习的学员。

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2)商业保险。

创业见习基地

申请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

(2)凡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3年及以上、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园区”),可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

创业见习基地补贴

申请对象

经本市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

(1)见习带教费补贴: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2)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未完待续)